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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客入園須知
本區經常風強浪大,請勿靠近沿岸,以維自身安全;區內地景資源請勿攀爬、觸摸、破壞,讓更多子孫一同欣賞。並請勿: |
| ㄧ、 |
野柳岬兩側業經公告禁止從事任何水域遊憩活動 |
| 二、 |
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、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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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任意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|
| 四、 |
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。 |
| 五、 |
擅自設置指示標誌、廣告物。 |
| 六、 |
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。 |
| 七、 |
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。 |
| 八、 |
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|
| 九、 |
任意拋棄、焚燒垃圾或廢棄物。 |
| 十、 |
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。 |
| 十一、 |
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、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。 |
| 十二、 |
採伐竹木、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、補採魚、貝、珊瑚、藻類、採集標本、水產養殖、使用農藥、引火整地、開挖道路 |
| 十三、 |
隨地吐痰、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。 |
| 十四、 |
污染地面、水質、空氣、牆壁、樑柱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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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 |
鳴放噪音、焚燬、破壞花草樹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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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 |
於路旁、屋外或屋頂曝曬,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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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 |
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,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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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 |
拋棄熱灰燼、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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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 |
狩獵、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。 |
| 二十、 |
其他依法禁止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。 |